为了避免劳动力从农村流出, 同时保障城市居民实现充分就业以及其他福利, 国家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2013年3月在南非峰会上通过了建立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的决议,勾画出建立开发银行、设立稳定基金、解决贸易纠纷机制的路线图。根据我们上次对城市化的调查,城市化的关键必须是包容性,城市化要想成功的话必须保证农民工能够融入城市,使他们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即便是流动性很强,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享受同等的权利,为此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
新兴经济体普遍希望开展紧密合作,着力解决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共同应对金融动荡与经济下行的挑战。因此,我们要维护和巩固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平台的地位,提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G20中的声音和影响力。经济整体增长率在进一步下降,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在放慢,当然会不断获得新平衡,比如说出口在下降,政策也在重新平衡,现在更加关注社会方面的改革,社会方面的预算在不断地增加,这有助于提高消费在GDP当中所占的比例。在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是在非农部门,中国的发展与东亚其他国家发展不同,比如说日本、中国台北、韩国,农业下降到50%以下用了多少年,这些东亚国家和地区一般情况都需要40年,如果看一看中国,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主要沿海省份转轨正在进行,农业人口变成非农业人口,从1990年开始用了20年时间,已经到了中间,过渡到了一半。一些国有部门增长率在下降,私有部门在不断地快速增长,同时劳动力的流动能力也导致了在农业之外经济大规模的发展。
投资过度的增长趋势在放缓,现在更加强调社会开支而不是投资方面的开支。中国与其他东亚国家的经历会是相似的,都是经过二三十年的快速经济增长,然后经济会放缓下来。只有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心理规律,才是真正符合人道主义两大原则。
就是说,要制定和建设优良制度,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制度价值。这个转变过程或许曲折复杂,甚至要走许多弯路,但根本方向不应改变。每个人要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就需要自由。前者是德定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后者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
一句话,财税体制改革的主导者应该是纳税人,而不是征税人,不是政府。事实上,当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最大障碍就在这里。
综观三十多年来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最大的缺憾或许正在这里:总是自居不自觉地将一些具体的财税目的等同于终极财税目的,在诸如聚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等具体财税目的下,展开财税体制改革实践。符合制度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就具有正制度价值。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也就是人性规律。民主宪政制度建设是实现财税自由原则的根本途径,也是为了给全体纳税人提供更大更多的财税自由。
前者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源泉、依据、实体,后者则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应该不应该的标准。道德与法的根本关系是,道德是法的价值导向系统。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以人为本价值意味着,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每个人都被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另一方面,每个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在传统财税治理体制下,长期催生了规模不小的财税特权享有者,也就是所谓的既得利益集团。制度的具体目的则不同,它是指具体制定制度规范者的目的。
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谁与我必较近,我对谁的爱必较多,我必较多地为了谁谋利益。
而制度规范则是制度价值的间接形式,是制度价值——经过制度价值判断之中介——在行为中的反应,是制度价值的规范形式。而是,也只能是以所有人、全体人为本的社会治理行为,是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社会治理行为。严格说来,没有纳税人同意的一切财税活动都是不合法的。罗尔斯则更强调制度的应该且必须性,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如前所述,没有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完成。而且,征税人与纳税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是委托人,征税人是代理人,征税人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征税人应该且必须接受纳税人的管束。
既要将每一个纳税人当人看,也要使每个纳税人成为人。人们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制度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制度价值判断之真假。
具体应用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一终极目的应该注意具体情境的变化。与制度价值相符的制度规范(道德与法),便是正确的、优良的制度规范。
而且,在人本价值理念下,任何社会不能用比例平等原则代替完全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原则优先于比例平等原则,是一个人权原则。当全社会和所有人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应该高举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说到底,也就是视人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自我实现的行为。最终说来,制度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如何认识制度目的与行为事实。而且,纳税人对政府财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自然,财税体制的效率就不会很高,也就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无法反映和体现每个纳税人的财税意志。
就人本价值理念下的财税体制改革具体要求而言,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是在财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应该是法治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汇聚纳税人财税意志的。而且,税款的使用途径、方式等等,也应该体现纳税人的意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将人当人看意味着,要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这显然是指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把人当人看的行为。[2]重在强调制度是一种应该的规范。
(二)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应该是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的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纳税人是原生的,征税人是派生的。这不仅体现在财税数量的多少大小方面,更体现在一切财税活动,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纳税人的同意。
这样,制度规范便与制度价值判断一样,都成为制度价值的形式,都是以制度价值为内容、对象和摹本。因为,自由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充要条件。这样,制度价值无疑就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的效用,便由行为事实与制度目的构成。所谓制度价值或行为应该如何,不过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相符与违背之效用。
只有在关于制度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制度规范,才能够与制度价值相符,才可能是优良的制度规范。因此,制度具体目的很可能多而杂。
根本说来,取决于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判断与财税制度目的判断之真假。人道主义有两大基本原则,一个是将人当人看,一个是使人成为人。
这种社会治理行为,当然也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精神的社会治理行为。2011/3/20 初稿注释:[1]康芒斯. 制度经济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4. 10~12.[2]诺斯.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 上海: 三联书店, 1994. 21~22.[3](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50~51.[4][5]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35-340.598. 进入专题: 财税体制改革 。